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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銅、鋁、鉛、鋅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4-2015)發表時間:2019-04-24 17:26 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再生有色金屬(銅、鋁、鉛、鋅)工業企業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限 值、監測和監控要求,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相關規定。 本標準適用于再生有色金屬(銅、鋁、鉛、鋅)工業企業的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 管理,以及再生有色金屬(銅、鋁、鉛、鋅)工業企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 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原生有色金屬工業企業原料中加入廢有色金屬執行相應的原生有色金屬工業污染物排放 標準。 本標準不適用于原生有色金屬熔煉及壓延加工等工業企業的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 管理;也不適用于附屬于再生有色金屬工業企業的非特征生產工藝和裝置的水污染物和大氣 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污染 源的管理,除執行本標準外,還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 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 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執行。 本標準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適用于企業直接或間接向其法定邊界外排放水污染 物的行為。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 用于本標準。 GB 18871 電離輻射防護與輻射源安全基本標準 GB/T 6920 水質 pH 值的測定 玻璃電極法 GB/T 7466 水質 總鉻的測定 GB/T 7469 水質 總汞的測定 高錳酸鉀-過硫酸鉀消解法雙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0 水質 鉛的測定 雙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1 水質 鎘的測定 雙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2 水質 鋅的測定 雙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5 水質 銅、鋅、鉛、鎘的測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85 水質 總砷的測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銀分光光度法 GB/T 11893 水質 總磷的測定 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 水質懸浮物的測定 重量法 GB/T 11910 水質 鎳的測定 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GB/T 11912 水質 鎳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4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重鉻酸鹽法 GB/T 15264 環境空氣 鉛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GB/T 16489 水質 硫化物的測定 亞甲基藍分光光度法 HJ 77.2 環境空氣和廢氣 二噁英類的測定 同位素稀釋高分辨氣相色譜-高分辨質譜法 HJ 480 環境空氣 氟化物的測定 濾膜采樣氟離子選擇電極法 HJ 481 環境空氣 氟化物的測定 石灰濾紙采樣氟離子選擇電極法 HJ 485 水質 銅的測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鈉分光光度法 HJ 486 水質 銅的測定 2,9-二甲基-1,10 菲啰啉分光光度法 HJ 493 水質采樣 樣品的保存和管理技術規定 HJ 494 水質 采樣技術指導 HJ 495 水質 采樣方案設計技術規定 HJ 535 水質 氨氮的測定 納氏試劑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質 氨氮的測定 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 水質 氨氮的測定 蒸餾-中和滴定法 HJ 540 環境空氣和廢氣 砷的測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銀分光光度法(暫行) HJ 544 固定污染源廢氣 硫酸霧的測定 離子色譜法(暫行) HJ 548 固定污染源廢氣 氯化氫的測定 硝酸銀容量法(暫行) HJ 549 環境空氣和廢氣 氯化氫的測定 離子色譜法(暫行) HJ 597 水質 總汞的測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29 固定污染源廢氣 二氧化硫的測定 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 636 水質 總氮的測定 堿性過硫酸鉀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37 水質 石油類和動植物油類的測定 紅外分光光度法 HJ 657 空氣和廢氣 顆粒物中鉛等金屬元素的測定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法 HJ 665 水質 氨氮的測定 連續流動-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 666 水質 氨氮的測定 流動注射-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 667 水質 總氮的測定 連續流動-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68 水質 總氮的測定 流動注射-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70 水質 磷酸鹽和總磷的測定 連續流動-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HJ 671 水質 總磷的測定 流動注射-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HJ 675 固定污染源排氣 氮氧化物的測定 酸堿滴定法 HJ 685 固定污染源廢氣 鉛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廢氣 氮氧化物的測定 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廢氣 氮氧化物的測定 定電位電解法 HJ 694 水質 汞、砷、硒、鉍和銻的測定 原子熒光法 HJ 700 水質 65 種元素的測定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法 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氯化氫的測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 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 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 定電位電解法 HJ/T 60 水質 硫化物的測定 碘量法 HJ/T 64.1 大氣固定污染源 鎘的測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4.2 大氣固定污染源 鎘的測定 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4.3 大氣固定污染源 鎘的測定 對-偶氮苯重氮氨基偶氮苯磺酸分光光度法 HJ/T 65 大氣固定污染源 錫的測定 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7 大氣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測定 離子選擇電極法 HJ/T 75 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試行) HJ/T 76 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試行)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 HJ/T 195 水質 氨氮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 HJ/T 199 水質 總氮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 HJ/T 200 水質 硫化物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技術規范(試行) HJ/T 397 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 HJ/T 399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 28 號) 《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 39 號)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再生有色金屬工業 secondary nonferrous metal industry 以廢雜有色金屬為原料,生產有色金屬及其合金的工業。廢雜有色金屬指金屬狀態的廢料,不含“含銅污泥”、“含氧化鋁煙塵”、“含鉛浸出渣”、“含鋅煉鋼煙塵”等其他有色金屬 二次資源。 3.2 再生銅工業 secondary copper industry 以廢雜銅為原料,生產陽極銅和陰極銅的工業 3.3再生鋁工業 secondary aluminum industry 以廢雜鋁為原料,生產鋁及鋁合金的工業。 3.4再生鉛工業 secondary lead industry 以廢雜鉛(主要是廢鉛蓄電池)為原料,生產粗鉛、精煉鉛及鉛合金的工業。 3.5再生鋅工業 secondary zinc industry 以廢雜鋅或鍍鋅渣為原料,生產金屬鋅及鋅合金的工業。 3.6特征生產工藝和裝置 typical processing and facility 為生產再生有色金屬而進行的預處理、熔煉、電解等生產工藝及與這些工藝相關的裝置。 3.7現有企業 existing facility 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再生有色金屬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 3.8新建企業 new facility 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新建、改建和擴建再生有色金屬工業設施建設項目。 3.9公共污水處理系統 public wastewater treatment system 通過納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廢水,為兩家以上排污單位提供廢水處理服務并且排水能夠達到相關排放標準要求的企業或機構,包括各種規模和類型的城鎮污水處理廠、園區(包括各 類工業園區、開發區、工業聚集地等)污水處理廠等,其廢水處理程度應達到二級或二級以 上。 3.10直接排放 direct discharge 排污單位直接向環境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 3.11間接排放 indirect discharge 排污單位向公共污水處理系統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 3.12排水量 effluent volume 生產設施或企業向企業法定邊界以外排放的廢水的量,包括與生產有直接或間接關系的各種外排廢水(如廠區生活污水、冷卻廢水、沖洗廢水、過濾廢水、廠區鍋爐和電站排水等)。 3.13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 benchmark effluent volume per unit product 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濃度而規定的生產單位有色金屬產品的廢水排放量上限值。 3.14二噁英類 dioxins 多氯代二苯并-對-二噁英(PCDDs)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PCDFs)的統稱。 3.15毒性當量因子 toxic equivalency factor(TEF) 各二噁英類同類物與2,3,7,8-四氯代二苯并-對-二噁英毒性對Ah受體的親和性能之比。 3.16毒性當量 toxic equivalent quantity(TEQ) 各二噁英類同類物濃度折算為相當于2,3,7,8-四氯代二苯并-對-二噁英毒性的等價濃度,毒 性當量濃度為實測濃度與該異構體的毒性當量因子的乘積。 3.17標準狀態 standard condition 溫度為273.15K,壓力為101325Pa 時的狀態,簡稱“標態”。本標準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 放濃度限值均以標準狀態下的干氣體為基準。 3.18排氣量 exhaust volume 生產設施或企業通過排氣筒向環境排放的工業廢氣的量。 3.19單位產品基準排氣量 benchmark exhaust volume per unit product 用于核定爐窯的廢氣污染物排放濃度而規定的生產單位產品的廢氣排放量上限值,包括爐窯加料、出渣等開口處無組織排放煙氣經環境集煙設施收集后由排氣筒有組織排放的煙氣 量。 3.20企業邊界 enterprise boundary 再生有色金屬工業企業的法定邊界。若無法定邊界,則指企業的實際邊界。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1 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起,新建企業執行表 1 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1.2 2017 年 1 月 1 日以前,現有企業仍執行現行標準。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現有企業執行表1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 1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單位:mg/L(pH值除外) 4.1.3 根據環境保護工作的要求,在國土開發密度已經較高、環境承載能力開始減弱,或水環 境容量較小、生態環境脆弱,容易發生嚴重水環境污染問題而需要采取特別保護措施的地區, 應嚴格控制企業的污染排放行為,在上述地區的企業執行表 2 規定的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執行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圍、時間,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省級人民 政府規定。 表 2 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單位:mg/L(pH值除外) 4.1.4 對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質的污水,除執行本標準外,還應符合 GB 18871 的規定。 4.1.5 水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適用于單位產品實際排水量不高于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的情況。若單位產品實際排水量超過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須按公式(1)將實測水污染物濃度換算為 水污染物基準排水量排放濃度,并以水污染物基準排水量排放濃度作為判定排放是否達標的 依據。產品產量和排水量統計周期為一個工作日。 在企業的生產設施同時生產兩種以上產品、可適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業國家污 染物排放標準,且生產設施產生的污水混合處理排放的情況下,應執行排放標準中規定的最 嚴格的濃度限值,并按公式(1)換算水污染物基準排水量排放濃度。 4.2 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2.1 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起,新建企業執行表 3 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4.2.2 2017 年 1 月 1 日以前,現有企業仍執行現行標準。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現有企業執 行表 3 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 3 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單位:mg/m3(二噁英類除外) 4.2.3 根據國家環境保護工作的要求,在國土開發密度已經較高、環境承載能力開始減弱,或 大氣環境容量較小、生態環境脆弱,容易發生嚴重大氣環境污染問題而需要采取特別保護措 施的地區,應嚴格控制企業的污染物排放行為,在上述地區的企業執行表 4 規定的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圍、時間,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 表 4 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單位:mg/m3 (二噁英類除外) 4.2.4 企業邊界大氣污染物任何 1 小時平均濃度執行表 5 規定的限值。 表 5 企業邊界大氣污染物限值 單位:mg/m3
4.2.5 在現有企業生產、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及其后的生產過程中,負責監管的環境保護主 管部門應對周圍居住、教學、醫療等用途的敏感區域環境質量進行監控。建設項目的具體監 控范圍為環境影響評價確定的周圍敏感區域;未進行過環境影響評價的現有企業,監控范圍 由負責監管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企業排污的特點和規律及當地的自然、氣象條件等因 素,參照相關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確定。地方政府應對本轄區環境質量負責,采取措施確 保環境狀況符合環境質量標準要求。 4.2.6 產生大氣污染物的生產工藝和裝置必須設立局部或整體氣體收集系統和集中凈化處理 裝置。所有排氣筒高度應按環境影響評價要求確定,不得低于 15m。 4.2.7 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適用于單位產品實際排氣量不高于基準排氣量的情況。 若單位 產品實際排氣量超過基準排氣量,須將實測大氣污染物濃度換算為大氣污染物基準排氣量排 放濃度,并以大氣污染物基準排氣量排放濃度作為判定排放是否達標的依據。大氣污染物基 準排氣量排放濃度的換算,可參照水污染物基準排水量排放濃度的計算公式。產品產量和排 氣量統計周期為一個工作日。 4.2.8 應在有硬化地面的料棚或倉庫中儲存廢有色金屬原料,并加強原料預處理過程中的環境 管理,采取措施控制揚塵。禁止采用無污染物排放控制設施的焚燒設備處理廢有色金屬原料。 5 污染物監測要求 5.1 污染物監測的一般要求 5.1.1 企業應按照有關法律和《環境監測管理辦法》等規定,建立企業監測制度,制定監測 方案,對污染物排放狀況及其對周邊環境質量的影響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并 公布監測結果。 5.1.2 新建企業和現有企業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的要求,按有關法律和《污染源自 動監控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5.1.3 企業應按照環境監測管理規定和技術規范的要求,設計、建設、維護永久性采樣口、采 樣測試平臺和排污口標志。 5.1.4 對企業排放的廢水和廢氣的采樣,應根據監測污染物的種類,在規定的污染物排放監控 位置進行。有廢水、廢氣處理設施的,應在該處理設施后監控。 5.1.5 企業產品產量的核定,以法定報表為依據。 5.2 水污染物監測要求 5.2.1 水污染物的監測采樣按 HJ/T 91、HJ 493、HJ 494、HJ 495 的規定執行。 5.2.2 對企業排放水污染物濃度的測定采用表6所列的方法標準。 表 6 水污染物濃度測定方法標準 5.3 大氣污染物監測要求 5.3.1 排氣筒中大氣污染物的監測采樣按GB/T 16157、HJ/T 373、HJ/T 397 或 HJ/T 75、HJ/T 76 規定執行;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的監測按 HJ/T 55 規定執行。 5.3.2 對企業排放大氣污染物濃度的測定采用表 7 所列的方法標準。 表 7 大氣污染物濃度測定方法標準 6 實施與監督 6.1 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6.2 在任何情況下,企業均應遵守本標準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證污染 防治設施正常運行。各級環保部門在對設施進行監督性檢查時,可以現場即時采樣或監測的結果,作為判定排污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在發現 設施耗水或排水量、排氣量有異常變化的情況下,應核定企業的實際產品產量、排水量和排 氣量,按本標準的規定,換算水污染物基準排水量排放濃度和大氣污染物基準排氣量排放濃度。 - END - |